关于公布林业厅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09.09.2014  20:51

新林策字〔2014〕522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推进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化、规范化、法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方便企业、群众到自治区林业厅办事,根据自治区201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评要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自治区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的公告》,现将《自治区林业厅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为自治区林业厅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权力清单”,共包括自治区林业厅实施的19项和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实施的1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动态调整、持续发布。我厅也将持续公布。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处室(站)应当根据本《目录》,进一步梳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于2014年9月1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我厅将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依据、条件、内容、程序、时限和结果。

四、各单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切实做到政务公开,阳光操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附件:自治区林业厅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