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自治区政协召开月度协商会  

28.04.2016  18:50

  27日上午,自治区政协召开月度协商会,围绕“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行座谈协商。自治区政协主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主持会议。
        会上,自治区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李痴就“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专题调研情况做了主旨发言。宋海渭、宋振亚、迪丽拜尔·依马木、买买提·卡米力等政协委员、相关部门代表、基层代表分别发言。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就大家的意见建议进行反馈和回应。

  大家认为,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村规民约。近年来,我区各地积极制定推行村规民约,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村规民约实施,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亲和力和战斗力增强了,基层群众主动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多了,群策群力维护稳定的意识更强了,各族群众关系更加融洽了。但目前在村规民约建设中还存在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和完善等问题。因此建议加强对新型村规民约建设的统筹领导,将其纳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访惠聚”活动,加强顶层设计等。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指出,村规民约是依照村民意愿,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抓基层打基础、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也是学习运用“五把钥匙”重要理念的生动实践,有利于夯实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基层基础,有利有引领乡村社会发展的新常态,有利于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也有利于促进乡村文明进步。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强调,各地应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因“”制宜,一村一策,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着力促进解决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既要注重发挥好村“两委”的主导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回应村民诉求,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确保村规民约方向正确、措施有效;又要注重发挥好村民的主体作用,形成全体村民“我制定,我签字,我承诺,我执行”的良好氛围。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说,要以典型引路确保新型村规民约抓出成效。要善于在村规民约中将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进一步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努力在农村社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努力形成村级事务管理有序、村容村貌整洁、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面貌。
  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热孜万·艾拜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