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村委组织法办法拟修订 两次评议不合格村干部将终止职务

24.09.2014  12:11

  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新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村干部接受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合格终止职务。

  据了解,此次修订草案对村委会的主要职责由原12项整合为6项,细化完善了村民会议的职权,明确了村民代表会议设立、职权、议事规则和村民小组会议的召集、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健全和完善了民主决策机制。

  针对村干部权力运行不够规范,村级事务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以致各地出现一些损害农民利益、村干部贪污腐败等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明确了主要职责。还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职务终止;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合格的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