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02.09.2014  18:48

事项名称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 第四条、第八条至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至十一条

3、《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八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新政发[2007]40号) 附件 1 第九项序号 2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自治区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的公告 附件《自治区本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二) 序号 3

办理主体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许可对象

外商投资项目申报单位

受理形式

现场受理确认材料

受理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理条件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需提交的

申请材料

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

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 、受理: 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初审上报。

2 、审核: 审查外商投资项目是否具备核准条件。

3 、审批: 符合条件项目由负责同志拟文,处领导审定,并由委领导签发 。

4 、送达: 办公室印文盖章,发送文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项目及标准

不收费

承办部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冯梅      联系电话:0991-2839707

监督电话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室:0991-2814051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法规处:0991-2823024

格式文本或表格

下载

受理地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资处(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