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04.04.2018  21: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能源局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文件 新人社发〔2018〕15号

 

关于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为做好我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紧迫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参保扩面的重点,明确扩面年度目标任务。有计划地推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逐级分解专项扩面年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做到任务到岗,指标到人,倒计时排计划,按时间抓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做好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二、推进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必须协调联动,合力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地州市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社保经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工作,形成顺畅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各地州市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要结合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点,设计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务流程和参保约束机制,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各地州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相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定期通报

从2018年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标体系,实行定期通报调度。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督查措施,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要在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同时,将同口径数据纳入通报调度安排,并作为督查重点。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定期通报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情况,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各地州市务必高度重视,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6月底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牵头,组织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部门进行联合专项督查,对工作措施不力、扩面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附件:关于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能源局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关于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实现全覆盖目标任务完成,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用今明两年的时间,目标将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措施

(一)整合力量,进一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要进一步加强与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的密切合作,整合各自的职能优势,建立畅通高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各地相关部门要发挥管理监督职能,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早其介入,共同做到铁路运输、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无死角”。

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能源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 8 4-12

(二)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同时,注重发挥浮动费率作用,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完成时限: 201 8 5-12

(三)完善相关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各地州市社保经办机构要与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传输共享机制,掌握项目信息,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部报送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进展情况分析及统计报表工作并按季通报进展情况汇报。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用工特点核定费率并征收工伤保险费,做好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具体制度按排,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能源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 8 5-12

(四)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由人社部门牵头成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相关行业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和部门责任,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2018年5月5日之前将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能源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 8 6

(五)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文件规定要求,指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工伤发生。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项目承包单位,符合条件的,要优先落实浮动费率政策。

责任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能源局、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 8 年全年

(六)改进服务,进一步简化参保手续。适应按项目参保特点,最大限度缩短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为适应施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故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等待时限和待遇支付时限。减轻施工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垫付压力。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完成时限: 201 8 5-12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部门按项工程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形成部门合力,推动此项工作,成立自治区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

刘长江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

李志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杨国华 自治区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吕清平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陆  洲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  军 平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

王  巍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总会计师

袁增珠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王国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副主任

刘承亚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部主任

张建华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韩培亮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程管理处副处长

廖锦慧 自治区水利厅建管处调研员

姚  垚  自治区能源局能源综合处副处长

郑  勇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处处长

张金石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机场管理处处长

工作人员:

陈红燕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

            联系电话:0991-3689725(传真),368972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美热尼沙•麦买提伊敏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部副主任

            联系电话:0991-3689803(传真)

托  娅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机关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

            联系电话:0991-3689832

            传真:0991-3689950

李  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程管理处高级工程师

            联系电话:0991-5281056

            传真:0991-5281015

夏  伟  自治区水利厅建管处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991-5815026

            传真:0991-5816327

姚春梅 自治区能源局能源综合处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991-2823713(传真)

周永杰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处总工程师

            联系电话:0991-7959801

张升元 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机场管理处主任科员

    联系电话:0991-3801552(传真)

      各地州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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