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考试模拟训练服务费规定的通知

30.04.2015  14:59

新发改收费〔2015〕4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行为,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经研究,现将我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的,或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培训机构投资建设的考试中心)可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的自愿要求,组织机动车驾驶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的模拟考试训练(包括提供场地、车辆、教练员),并收取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

二、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标准按每位学员一个考试周期不超过320元,训练时间不得少于4个学时,由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该项费用包括科目二和科目三的全部模拟训练服务费用。

三、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不得再擅自设立其它名目的服务收费项目(如考试场地使用费、汽车场地租用练习费等),也不得强行要求考生进入考试场地训练并收取费用。

四、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以价目表、标价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和相关政策依据等进行公示公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减少学时、内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7〕4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