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木垒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施行 

31.05.2018  12:53
原标题:木垒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施行 成为我区首部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5月29日,新疆首部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四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保护与治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四个部分。涉及内容除水资源以外,还包括与生态有关的大气、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的保护。

  该《条例》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不利于生态环境的现实问题为目的:为保护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优质的空气质量,禁止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煤电煤化工企业入驻,规定了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尾气、餐饮烧烤、农田焚烧秸秆、工地扬尘等所产生的污染治理;为减少土壤面源污染,明确了对地膜、滴灌带、农药及包装物回收治理的规定;为减少采矿对环境植被的破坏,明确了禁采区域、开采要求和地质环境恢复等;为保护林木,对次生林、村庄绿化林、农田防护林、荒漠公益林分别明确了保护责任单位与措施;为保护草原生态,明确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科学控制草场载畜量,防止毒草、虫害、鼠害等,保障草原植物的多样性,同时禁止单位或个人草原活动中的破坏行为。

  为保护全县11处湿地,该《条例》禁止湿地及周边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破坏行为和每年5月—8月湿地放牧;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明确了养殖区域、设施标准、屠宰设施及畜禽尸体处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为防止工程建设污染,明确了工程审批的环保条件、工程取料、工地扬尘管理、地质环境与植被恢复等;为治理乡村环境,明确了农村垃圾减量分类,源头治理的机制、流程,彻底解决垃圾围村的现状;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明确了景区、景点设施建设的环保要求,禁止了景区、景点活动人员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特别是通过立法保护形式先后制定了“三条例、一办法”。2017年以来,该县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这个中心,加快《条例》的制定。此次颁布的《条例》,对于进一步推进该县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田栋)

(责编:洪德孜(实习生)、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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