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延长神州行幸福卡资费执行期的通知

02.09.2014  17:39


 

 

新疆通信管理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确认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延长

神州行幸福卡资费执行期的通知

  新通电管联〔2014〕5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移动新疆公司关于延长神州行幸福卡资费营销方案的请示》(新移市〔2013〕90号)收悉。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精神,鉴于你公司提供的拟申请延长的神州行幸福卡资费方案与《关于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延长神州行幸福卡资费方案执行有效期的通知》(新通市监联〔2012〕33号)及《关于确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神州行幸福卡资费营销方案的通知》(新通市监联〔2011〕35号)中神州行幸福卡资费一致,现对你公司延长神州行幸福卡资费执行有效期确认如下:

一、你公司神州行幸福卡资费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0月31日。有效期截止前,如你公司拟继续执行,应按照我区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管理相关规定提前30日重新申请。

二、你公司应按规定明码标价,通过各种方式公布资费方案,在业务宣传时应全面准确,及时提醒用户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注意的事项,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宣传,充分尊重用户对于资费方案的自主选择权。

三、为确保用户合法权益,你公司应与用户签订资费协议,协议应明确资费标准、有效期、缴费时间、缴费方式、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并就资费协议到期后如何续约,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新疆通信管理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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