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拟设民族团结进步节放假一天

08.04.2015  13:07
   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

   5月拟设民族团结进步节放假一天

  (记者曹华报道)近日,《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自治区法制办网站公开发布并征求各界意见,《送审稿》提出在每年5月设立一天为民族团结进步节,各族干部群众放假一天,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组织开展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节日活动。

  如上述内容最终被采纳并通过自治区人大立法,那么将是新疆首次为民族团结设立节日,这样每年5月在新疆会出现两个法定节日——民族团结进步节和五一国际劳动节。

  为民族团结进步设定节日、宣传月在我国其他省区已有先例,如今年3月贵州省制定的全国首部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每年10月定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西藏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9月17日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将每年9月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月,每年9月12日定为民族团结日等。

  不过,和以上“设节不放假”的做法相比,我区《送审稿》将“各族干部群众放假一天”写入文中,希望通过放假让这一节日更多融入老百姓日常生活,充实和加深各族群众对节日的认同,同时也便于各单位利用节日一天的时间集中开展民族团结活动。

  今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条例》,将5月20日设立为民族团结进步节。

  据了解,我区酝酿《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有多年。去年12月,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加快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不久前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被列入调研论证项目,距正式出台为时不远。

  此次《送审稿》征求意见截至4月10日,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市中山路4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邮政编码:8300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继 续阅读

     民族团结将成领导干部考核重要内容

  民族团结将作为自治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类评先创优活动的重要条件之一。近日公布的《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送审稿)》提出了我区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和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教育全过程,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类评先创优活动的重要条件之一。

  州、市(地)、县(市、区)、乡(镇)、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送审稿》同时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自治区每5年,州、市(地)每3年,县(市、区)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