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04.05.2015  18:32

12月,云南将对符合条件的广告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兰州市月营业额不超2万免征营业税。

云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5个百分点
            云南省正着手构建广告业政策洼地。据最新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意见》,云南将对符合条件的广告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告企业还将享受与工业用水、居民用电基本同价待遇。以在3到5年内,使之基本完成由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的转变。

在明晰了目标和路径的前提下,《意见》提出了多项优惠政策,如在税收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广告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统一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广告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广告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调研策划和创意设计费用,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了给广告企业政策,优惠还延伸至广告企业的客户。如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国家统一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其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前扣除,也就意味着,这些行业因为投放广告负担的成本将有所减少。

意见》同时规定,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广告发展重点项目用地,可申请重点项目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广告企业新征用地纳入工业用地范围予以扶持,各地应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照顾,并将给予广告企业享受与工业用水、居民用电基本同价的待遇。
            除了优惠政策,云南省还放宽了市场准入。规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低至5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降低至1000万元以上,子公司数量由5个以上降低至3个以上。

设立创意型广告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万元降低至3万元。支持投资人以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广告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并且,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按下限收取。

兰州市:月营业额不超2万免征营业税

为加大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培植地方税源,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针对小微企业税收、融资、用地、开拓市场等八个方面的优惠措施予以明确。兰州市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小微企业给予3~5人的引进和留住人才的户籍指标,对合同期3年以上的职工纳入公租房范围,并在子女入学上享受城镇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兰州市政府特地规定要严格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按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开始,市级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原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专项资金增加至1000万元,用于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保费补贴。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计算确定。

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市内小微企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的产品,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小微企业产品评分比重,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对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厦门市4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免征营业税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12月5日,工信部对324家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厦门市有4家机构上榜。

根据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其实收资本应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代偿率低于2%。

厦门市此次上榜的4家担保机构分别是:厦门市担保有限公司、鼎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示期结束后,上榜的担保机构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