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一批新法实施:强化监管规范交易

01.04.2015  14:48

  四月芳菲,一批旨在使生产经营活动更加规范的新法于该月实施,包括《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等。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让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意见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日前商务部发布《规定》,于4月1日起实施。

  制定规则需公开征询意见。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制定的交易规则,不仅关涉电商利益的保障,更会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使得交易规则更加公平,《规定》明确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下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式公开收到的意见及答复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经营者负有告知和说明义务。为避免格式条款对消费者造成不便或者维权不利,《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七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并且强调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同时,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经营者或者利益相关方责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按照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规定》还规定了须向监管机构备案等内容。《规定》明确,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七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等等。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印制内部资料也需要准印证  

  修改后的《办法》近日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办法》总计28条,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管理规定。

  内刊范畴更加明确。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办法》明确,我国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同时规定,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一般印刷品,无需申领准印证。此外《办法》明确,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不予核发准印证。但是针对校内学生编办内部资料的情况,《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行编印仅面向本校发送的内部资料,由该校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审批程序更加细化。《办法》专章规定了准印证的核发流程,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管理更加严格、规范。《办法》强调,连续性内部资料除了不得使用“xx报”“xx刊”或“xx杂志”“记者xx”“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也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同时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必须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等。

  法律责任得到强化。《办法》还细化了相关责任条款,特别规定,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送免费“馅饼”也得循章法  

  为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对“免费赠送人身保险”等行为进行规范,该《通知》于4月1日起施行。

  赠送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通知》明确,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得赠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赠送的人身保险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通知》强调,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4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规: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交通运输部:《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崔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