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增加150元

20.08.2015  09:53

    新疆日报讯(记者李春霞报道)8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闻发布会,调整后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据悉,新疆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4个档次。此次调整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高到低依次为1670元、1470元、1390元、131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1.6%。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高到低依次为1314元、1124元、1048元、972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4元—108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7%。

    调整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依次为16.7元、14.7元、13.9元、13.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增幅为11.6%。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另外,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扩大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城市范围。将阿拉山口市纳入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将北屯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参照与其相邻的县(市)的标准,将其纳入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至此,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

    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先后11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今年是第12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