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的通知》

13.03.2018  03:43

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8〕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确保2018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根据《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十三五”规划》,特制定《2018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

 

2018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

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

为做好2018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进一步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按照《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十三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培养2013年以来未就业全日制新疆籍普通高校毕业生4000名(面向企事业单位就业2700名,自主创业1300名)。

二、培养对象

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家庭困难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为重点,培养2013年以来未就业全日制新疆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南疆四地州22个深度贫困县市放宽至毕业3年内未就业中专及技校毕业生。

将南疆四地州有组织转移内地就业和疆内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技校)纳入赴援疆省市培养计划范围。

三、培养方式

以企业及自主创业培养为主、基层事业单位培养为辅,采用疆外与疆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疆外培训原则上按照对口援疆关系,由各地州市协调对口支援省市组织实施。根据培养学员数量和岗位要求选择师资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院校承担培训任务。安排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在援疆省市或当地进行培训、在援疆省市见习实习。疆内培训原则上依托自治区高校、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由各地州市会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骨干师资可由援疆省市选派。学员实习安排在援疆省市或疆内相应的工作岗位进行。

四、培养内容

到企事业岗位就业的毕业生培训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重点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五个认同”内容,拟到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政策理论。创业培养主要内容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五个认同”、创业政策、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项目、创业团队、创业资源、创业市场等内容的学习。培训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五、培养经费

2018年培养工作经费由各地、援疆省市、自治区负责筹集,各地要做好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工作。各地要坚持培养经费主要由援疆省市承担的原则,积极对接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切实落实培养经费。

各地要严格按照培养政策规定,预留生活补助、社保补贴等政策性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培养学员的交通费,由自治区根据培养任务直接拨付各地,各地按照标准实报实销。培养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常态化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9号)执行。乌鲁木齐市培养经费按照79号文件,应由援疆省市承担的,延用2017年的做法由自治区承担,克拉玛依市此部分经费由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共同承担。

六、管理服务

自治区将开发使用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培养工作全过程实名管理服务。各地要扎实开展实名登记工作,将培养的毕业生全部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要明确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分管领导、经办干部。

(二)落实考评通报制度,自治区将结合各地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地工作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半年的综合考评通报。

(三)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各地按照自治区分配任务(见附件),积极协调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中央驻疆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并负责实施完成当地培养任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991-368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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