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的通知

27.02.2017  16:09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人社函〔2017〕55号

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

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十三五”规划》,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确保2017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2017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20日

 

2017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

培养行动计划

为做好2017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工作,进一步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按照《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十三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疆外培训与疆内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贫困家庭、南疆四地州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为重点,选拔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促进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培养2012年以来未就业全日制新疆籍普通高校毕业生4000名(面向企事业单位就业2500名,自主创业1500名)。

各地按照自治区分配任务(见附件),积极协调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中央驻疆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并负责实施完成当地培养任务。

三、培养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培养对象。

1.2012年以来未就业全日制新疆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放宽至非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母语非汉语高校毕业生国家通用语言水平须达到民族汉考(MHK)三级乙等及以上;

县市、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上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岗位职责要求的基本条件。

4.本人自愿,家庭支持,身体健康。

下列高校毕业生不在培养范围之内: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违规违纪受过行政拘留或被工作单位除名高校毕业生;

2.因生理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培养的高校毕业生;

3.自治区前期培养中被开除和自愿放弃的高校毕业生。

(二)培养内容。

1.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重点是“五个认同”内容,拟到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及政策理论,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2.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培训内容主要是创业政策、创业意识、创业知识、创业项目、创业团队、创业资源、创业市场、“五个认同”内容等的学习。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三)培养时间。

培养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用人单位可根据培训内容,适当调整。

四、组织实施

(一)培养方式。

2017年高校毕业生的培养采用疆外与疆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疆外培训原则上按照对口援疆关系,由各地州市协调对口支援省市组织实施,根据培养学员数量和岗位要求确定师资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院校。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在援疆省市培训、见习实习。

2.疆内培训原则上依托自治区高校、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由地州市会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骨干师资可从援疆省市选拔。

3.学员实习一般安排在援疆省市或疆内相应的工作岗位进行。

(二)实施步骤。

1.赴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

(1)公布招聘岗位。地州市上报招聘岗位,自治区公告招聘岗位。

(2)报名和资格审查。地州市人社部门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自愿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学历、专业等情况审查,统一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政审、户籍审查。

(3)考试。自治区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企业择优确定培养人员。

(4)体检。地州市对考试合格人员统一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毕业生自理。

(5)公示。以地州市、县市为单位对拟培养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签订协议。经公示后确定的培养人员同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协议,报地州市人社部门备案。

(7)培训。地州市统一组织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或在疆内培训。培训人员实行集中食宿管理。

(8)高校毕业生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2.有创业意愿高校毕业生培养。

各地州市商对口援疆省市,参照赴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程序自主安排。

(三)考试考核。

培训结束后,要对高校毕业生思想品德、政策法规学习、专业技能学习、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培养期满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培养合格证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一律退回原籍,并责令其退还培养期间的所有费用,不再具有赴援疆省市培养资格。对严重违反纪律、制度规定者,一律退回原籍、责令其退还培养期间所有费用。

(四)政策规定。

1.培养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主要面向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就业、基层事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期间计算工龄,给予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培养合格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落实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后,可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各招聘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南疆工作会议精神,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4.各地要优先安排自主创业培养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并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可结合实际给予创业成功高校毕业生一定奖励。培养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培养经费。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常态化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79号)精神,培养经费由自治区、地州市和援疆省市共同承担。培养期间的往返交通费、疆内培养高校毕业生住宿费、伙食费由自治区承担。疆内、疆外培养的培训费、见习实习费和疆外培养高校毕业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对口援疆省市承担。高校毕业生培养期间的生活补助,随队人员的生活补贴、交通费由地州市承担,南疆四地州此部分经费由自治区承担。

联系电话:0991-3689897

附件:2017年各地州普通高校毕业生赴援疆省市培养任务分配表.doc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