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乌昌石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30.11.2018  10:45

  (记者牟敏)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疆获得全国第20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称号。

  批复中指出,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3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批复中明确,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资源优化整合,在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育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面向中西亚合作创新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批复中指出,同意将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2015年8月,自治区联合科技部、深圳市、中科院,选择创新基础和条件相对较好的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克拉玛依、哈密等五地七个园区,启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简称新疆创新试验区),率先开展创新驱动发展改革试验,探索具有新疆特色的创新路径、创新模式和创新机制。几年来,在科技部等四方共同努力下,新疆创新试验区各项工作全面有序推进,成效明显,影响广泛。

  据了解,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经国务院批准,在此之前已有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共19家国家高新区(城市、城市群)按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