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克拉玛依市获得地方立法权

06.04.2016  13:53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决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即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克拉玛依市、昌吉州由此成为新疆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州。

  据了解,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引人关注的重要内容就是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并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之后,自治区开始对包括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在内的六个市州的基本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立法能力、立法需求等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了评估报告。2016年1月,新疆下发《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立法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报、赋权程序。

  考虑到昌吉州有较为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克拉玛依市筹备时间早,并且均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申请,成立了适应统一审议需要的人大法制委员会、建立完善了立法咨询专家库和顾问制度,两地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都存在立法需求,急待通过立法解决当地突出矛盾和问题,新疆最终确定将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作为新疆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州。

  2016年3月3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通过了《关于确定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并于4月1日对外发布公告,即日起两地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立法法》修改前,我国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只有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4个经济特区、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而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容,地方在社会发展和管理上将有更大的独立性,可以根据地方特色来推动地方发展,无论是社会管理、环保、民生问题上,都可以用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各种行为,对立法者、普通老百姓、执法者而言,都将有法可依,而不再靠红头文件的形式来管理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