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从10月1日实施企业年报制

30.09.2014  13:31

    亚心网讯(记者于江艳报道)从10月1日起,企业年检改年报制度将在新疆正式实施。

    9月29日,新疆组织召开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视频会议,该条例要求企业执行年度报告并及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息,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这意味着,从10月1日起,新疆90余万户市场主体可登录新疆工商局官网,报送企业年报信息。

    按照条例要求,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企业应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为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新疆、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不仅企业要自行公示信息,按照条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并在这些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据统计,截至2014年8月底,新疆市场主体存量921664户,其中内资企业31260户,私营企业15328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3222户,个体户713896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