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 对无组织排放行为不问结果即可处罚

21.10.2015  12:55

  本报通讯员滕晓波 记者蔡新华上海报道 上海市环保局日前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法规,制定了上海市《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将“行为罚”贯穿其中,即只要发现有无组织排放行为,无论是否存在超标或有其他环境影响后果,只要有行为发生的,即可依法予以处罚。

  不久前,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与上海市金山区环境监察支队联合对金山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进行专项突击检查,涉无组织排放的企业——上海鼎峰世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和上海峰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当场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和排放,并立案查处。这也是上海市出台《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后,首次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

  现场检查中发现,上海鼎峰世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面修喷涂车间水幕设备水泵损坏,车间正在从事生产,喷涂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大气。同时,这家单位未在密封空间内从事喷涂作业,车间内异味重,车间门窗均开启,厂区周边也有喷涂异味。经调查,这家单位在9月28日夜间水幕设备水泵已损坏,但企业在未修复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生产。

  上海峰航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在的朱泾工业区,存在厂群混居的情况,企业产生的废气对周边群众造成影响。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现场要求这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立案查处。

  上海市环保局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确保违规企业整改到位,《规范》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责令违规企业改正期限(含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拒不改正的,将依照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