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落实“清风”行动方案我区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20.08.2015  11:42

 

深入落实“清风”行动方案

我区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方案〉的通知》(打假发〔2015〕1号)精神,全力扶持中国制造名优产品和新疆企业走出国门,我区在开展“清风”行动2015年向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出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检验检疫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打击侵权和假冒商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打办”)及自治区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及新疆对外贸易和商品特点,联合印发了《关于联合对出口中亚国家电动工具和纳入风险预警管理部分机电产品开展“清风”专项行动的通知》,于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新疆范围针对出口电动工具和检验检疫部门纳入风险预警管理的部分机电产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确定了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清风行动”和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守法意识,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从根本上解决出口产品质量不高、售后服务不到位、品牌效应低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建设一批质量管理能力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功能定位明晰、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有力的机电市场;明确了工作重点,一是净化产品生产和采购源头。检验检疫部门和商务部门加强对主要生产区域和市场采购货物集散地的集中整治,严厉查处以假充真、虚假标识、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和厂址、伪造或假冒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出口重点商品监督检查,提升出口商品总体水平。二是强化出口环节监管。各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大对重点区域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对采购商、代理商备案制度加强源头管理,遏制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对出口环节无法提供备案证书且属零星出口的,贸易关系人提供采购证明、生产或代理经销商资质等材料,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口岸验证核查。对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属于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输非及出口商品质量提升行动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5〕257号)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应立案调查处理;提出了工作要求,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在中亚市场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等各种国际营销网络,加强售后服务和树立中国企业、产品和品牌的良好形象。各级检验检疫、商务部门应加强合作,按照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清风”行动方案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制定了保障措施,一是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检验检疫部门、商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定期会商等制度,对发现重大案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展执法,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二是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出口环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境外企业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的纳入黑名单管理,检验检疫部门将有关信息通报商务部门和双打办,由商务部门和双打办定期向社会通报违规企业名单和典型案件。希望通过各部门通力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提升中国产品在中亚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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