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首次发布“减假暂”案件工作情况

14.04.2015  14:09

  4月13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以来全区法院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这是该院首次向社会专题公布这项审判工作情况。该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通报了新疆法院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五项主要举措与工作成效。

  于会堂介绍,2014年以来,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新疆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逐步建立健全报批备案审查制度,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程序,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大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并进一步充实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全疆人民法院“减假暂”案件办理程序更加规范,公开透明度显著提高,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趋于严格,严格执行“五个一律”,使全疆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据介绍,2014年新疆法院从严控制“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2014年全疆法院审理“三类”罪犯减刑案件共计151件,其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数量为40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罪犯减刑案件为67件,涉黑类罪犯减刑案件为44件,占所有“三类罪犯”关押人数的15.1%,该数据远远低于同期他犯减刑案件27.1%的数量。通过重点敏感案件备案审批制度,有效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

  于会堂表示,今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新疆党委、政法委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五个一律”要求,在相关工作中继续推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助力社会主义法治新疆建设。

  发布会现场,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崔文举从政策规定、新疆地区具体情况、法院审理案件实际状况三个角度对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并公开发布四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附: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1——罪犯白雁减刑案

  (执行机关以重大立功为由,突破一年减刑幅度,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犯重大立功在本案减刑周期内不再予以考虑,遂裁定减刑一年)

  一、 基本案情

  罪犯白雁,女,锡伯族,1965年5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新疆伊宁市人,无业。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乌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白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一半财产。白雁不服,提起上诉。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6)新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乌中刑减(假)字第3038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白雁的刑罚减去一年六个月(现刑期截止日为2018年9月16日)。2012年4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中刑减(假)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白雁的刑罚减去二年(现刑期截止日为2016年9月16日)。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4年8月13日以罪犯白雁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二、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白雁虽然于2011年12月获重大立功奖励,但该院已于2012年4月裁定减刑二年,故本次裁定减刑时对其2011年12月所获得的重大立功奖励不再予以考虑。遂裁定:对罪犯白雁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三、典型意义

  对罪犯重大立功表现等实体条件是否属实进行全面审查,标志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逐步转变成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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