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部水路交通地方立法4月1日正式施行

01.04.2016  12:05

  驾驶船舶,船员工作前12小时至工作结束期间不得饮酒;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期间,不得上岗。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超过两小时的,应当安排不少于20分钟休息时间。4月1日起,这些都有了明确的要求。

  新疆首部水上交通地方立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路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月22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涉及船舶和船员、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乌鲁木齐路政海事局海事科科长赵俊介绍,目前乌鲁木齐有水上乐园、乌拉泊水库、柴窝堡水库、天山大峡谷、红雁池等10余处水域,有经营船只的仅有水上乐园一家。

  赵俊表示,以前都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里面很多都是针对大江大河制定的管理办法,对新疆不太适用。尤其是以前对载客12人以下的小型客运船舶没有明确的管理要求,而新疆这类船占到了84%。

  赵俊说,此次立法中,明确这类船只水路运输经营规定的服务标准、环保要求,通过登记备案的方式监督管理,还专门针对船员酒驾、疲劳驾驶、病假做了明确要求,为水上交通安全做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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