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个电梯安全监管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28.01.2016  10: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疆制定的首个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据悉,《办法》共34条,它着重围绕新疆电梯出现安全问题较多的使用环节强化电梯使用管理法律责任落实。《办法》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要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更新。

  《办法》还规定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倡导和推行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发生单位及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据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刘新胜介绍,近年来,新疆电梯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15年年底,新疆电梯总量达5.3万台,较2010年增长了3.9万台,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呈现出增速快,使用面广,并逐渐进入老旧状态的特点。新疆电梯安全形势整体较好,但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电梯困人等故障还较多,电梯安全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安全、便利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通过制定《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来完善和细化国家有关规定,强化电梯的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据刘新胜介绍,2016年,新疆质监部门将开展确认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工作,乌鲁木齐市质监局于6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乌鲁木齐市电梯数量占全疆总量三分之一以上),各地州市质监局于4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对未确认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予以曝光,不予检验,不得投入使用。同时,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将是否保险作为有效落实责任的手段等措施,进一步扩大电梯责任保险覆盖面。新疆质监部门将在昌吉州试点“12365”电梯应急平台的基础上,在全区推广建设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完善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质监部门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在电梯改造、修理、更新时简化使用住宅维修基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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