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进口煤炭检验监管将执行新政策

24.12.2014  13:33

人民网乌鲁木齐12月23日电(李俊梅)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疆检验检疫部门将严格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新疆进口煤炭实施法定检验监管。

23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召开进口煤炭检验监管新政策宣传贯彻通报会,向新疆目前从事进口煤炭业务的外贸企业介绍了新规。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工检验处处长迪丽拜尔·沙比提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资源/能源类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法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意义重大。

据介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对进口煤炭的放射性、外来夹杂物和环保项目等进行严格检验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

据了解,新疆进口煤炭主要来自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哈萨克斯坦等国家,主要供应南疆地区的生活和生产用煤,以及新疆一些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从2013年起,截至今年12月末,新疆共进口煤炭31.2万吨,货值3649万美元。从以往对进口商品煤的检验检疫情况来看,出现过夹杂土壤、煤矸石、动物尸体等现象,其中煤矸石现象尤为严重,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且不利于保护环境,“以往对煤炭进口没有硬性规定,都是根据企业签订的合同项目来进行检验检疫,进口煤炭中夹杂物过多、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屡屡出现,我们也很着急,新规出台能让企业避免花钱买垃圾的情况,减少经济损失,并有利于环境保护,我们也很高兴,会严格执行。” 迪丽拜尔·沙比提说。

据悉,为了让《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在疆顺利实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针对新疆各口岸煤炭进口、消费及质量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该局制定了《新疆进口商品煤检验检疫监管实施细则》,2015年1月1日起,新疆进口煤炭将按照国家和新疆的这些新政策进行检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