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7.12.2016  02:30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行安排部署。《条例》的实施,对依法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和环保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全面贯彻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立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建设”理念,紧紧围绕美丽新疆既定目标,充分体现“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思想,并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具体要求,致力于建设山川秀美、人文厚重、和谐宜居、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美丽新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介绍说,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原则,凸显了六大亮点,即立法理念有创新、基础手段有加强、监管模式有转型、监管手段出硬招、监督参与显民主、法律责任更严厉。同时,《条例》强化了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责任落实,要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和兵团的环保职能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区域、兵地环境保护联合防治、联合控制的协调机制,强化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具体措施,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力度。

自治区副主席马敖·赛依提哈木扎说,《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总目标的法治实践,是我区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必然要求,是我区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伊那木·乃斯尔丁主持发布会,并宣读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条例》实施的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常委、副司令员于秀栋参加会议并讲话。  (记者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