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0.06.2017  20:01

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我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