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 告

20.05.2015  14:30

2015年1号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信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197号)规定,根据自治区经信委提供的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第六师铝业有限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等7家电解铝生产企业2014年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通告数据,7家企业电耗标准均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 2014年铝液电解用电价格仍执行现行标准,不加价,现予以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