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确定自然灾害重大情况上报“2小时底线”

10.02.2017  22:19
  新疆最新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要求: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灾害发生时间、种类、受灾范围、损失及救灾情况。上一级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逐级上报。

  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了解到,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新疆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并发布办法,在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环节上作出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

  除了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等“重大情况”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之外,办法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灾情预测和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支出等,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根据办法要求,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并落实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对确有困难家庭,可采取安居富民、定居兴牧、扶贫搬迁、对口援建等措施予以重点帮扶或资金补助。

  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具体包括干旱、洪涝、风雹、沙尘暴、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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