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瞒报辐射事故或将追究刑责

15.04.2015  11:15

  从2015年7月起,在新疆区内,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下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办法》规定,新疆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辐射环境的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使用超出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许可证或办理批准文件的、缓报、瞒报、谎报或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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