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0.11.2015  17:3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4日

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完善电价形式机制,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原则。在发电和用户侧引入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通过价格信号反映电力市场供需,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2、稳妥推进原则。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建立直接交易运营规则和统一的交易平台,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规范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 

  3、节能减排原则。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 

  4、安全运行原则。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二)交易范围  

  1、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直接交易。  

  2、电力用户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或其单位能耗低于自治区同行业平均水平。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3、现阶段参加直接交易的用电户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电户,根据试点情况可扩大至35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用电户,以及具备条件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的工业用户。  

  4、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为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发电业务许可,并且环保排放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火力发电企业。       

   (三)交易电量  

  1、直接交易电量根据电力市场改革进程和市场需求、企业的承受能力等进行合理安排,现阶段年度交易电量暂按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上年工业售电量的5%左右安排,后期根据电力市场发展情况逐步调整。  

  2、直接交易电量实行总量目标管理。当所有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之和超出总规模时,超出的电量从所有合同中等比例扣减。  

  3、当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偏差范围定为3%),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4、直接交易电量在发电企业年度基数电量之外单列,发电企业直接向用电户供电的发电容量试点阶段暂不剔除,后期随着直接交易规模逐步扩大,按照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剔除相应比例的发电容量,电力主管部门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基数电量。   

   (四)交易内容  

  1、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开放电网和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按规定向交易双方提供用电安全、用电质量等辅助服务及电力调度信息,将直接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直接交易结果等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能监办备案。电网企业根据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收取输配电费用,暂不收取辅助服务费。   

  2、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直接交易价格由用电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标准执行,具体为平均电量电价0.137元/千瓦时,其中: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为0.115元/千瓦时,220千伏为0.095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按照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为26元/千伏安•月;损耗率按2011-2013年乌鲁木齐电网各电压等级的平均损耗率5.56%执行,线损电价为0.015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各地(州、市)电网现行标准。   

  3、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户和发电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自主协商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签订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按照规定提供直接交易所需信息。进入市场的用电户和发电企业保持相对稳定,按规定进入和退出市场。直接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4、电力直接交易原则通过现有公用电网线路实现,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企业按投资管理权限申请核准、建设和运营。用电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安全性评价后,委托电网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接交易的电力。   

  5、参加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电户与电网企业的调度、结算等关系不变,由电网企业分别与用电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用电户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限于生产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       

   (五)组织实施    

  1、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综合服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   

  2、自治区发改委负责输配电价测算、报批及直接交易电价的监管。   

  3、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确定各自年度交易市场规模,用电户和发电企业市场准入资质的审定,安排发电量计划。   

  4、新疆能监办负责根据本方案,制定《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并监督执行。   

  5、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负责建立、完善交易平台,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电量结算、安全校核和电量计划执行。

  (六)本方案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