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涉企收费和基金优惠政策调整到位

05.11.2015  14:02

      为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减免缓征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截至目前已经将国家推出的有关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如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184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为163项、政府性基金21项;其中,中央设立的有149项,自治区设立的有35项。现有的16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中央设立127项(其中涉企75项),自治区设立36项(其中涉企11项);现有的21项政府性基金,均由中央设立,全部涉企。

  从2012年以来,新疆全面理清了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2012年自治区公布取消了“酒类经营许可证”、“乌鲁木齐河道管理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草原管理费”等20项收费。

  2013年,自治区公布取消和免征了“铁路用地管理费”、“因公护照费”、“户口簿工本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56项收费。

  2014年,为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落实中央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的通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为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印发了《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对外贸企业免收了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印发《关于暂停征收哈密-罗布泊-若羌公路建设养护补偿费的通知》、《关于暂停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自治区暂停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和“哈密-罗布泊-若羌公路建设养护补偿费”。

  2015年,自治区印发《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登记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印发《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印发《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取消和暂停征收“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等12项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42项收费;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主动为企业减负,从201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考核费两项涉企收费,预计为企业减轻负担共计3840万元。

  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已全部落实到位。从2013年至今,自治区财政部门累计出台各项减、免、缓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15项,涉及18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企业和社会减负约13.8亿元。

  实行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今年,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全区10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以及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自治区各地、各部门均已于2015年6月底前,在服务窗口、执收点向社会公布了本部门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凡不在清单上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