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式出台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制度

12.05.2017  02:22
  新疆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正式出台,这意味着,今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项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将实现明码标价。

  5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环保厅获悉,目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定了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基准价。

  《通知》明确了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其中,二氧化硫3000元/吨,氮氧化物4000元/吨,化学需氧量2000元/吨,氨氮9000元/吨,并明确要求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对现有排污单位试点初期暂缓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对试点初期自愿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单位,在全面开展后给予征收优惠。

  此外,水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试点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等污染治理项目和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排污权不要求实行有偿使用,不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后,企业要排污须先付费获得排污权。如果企业排污控制得好,还可以将排污权交易给其他企业,减少自身成本,但如果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将不得购入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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