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

21.07.2016  22:35

  本月开始,新疆2.4万余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现由财政部门管理过渡为社保部门管理,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也将由社保部门渠道计发。

  近日,新疆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本月将实现财务清算、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工作。

  

  

          通知要求,按照“急用先立”原则,尽快制定出台计发办法、实施细则、经办规程、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实施工作。同时,对全区人社、财政、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和业务经办人员统一进行培训,确保各地严格执行自治区统一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完成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采集录入报送工作,确保2016年7月全区实现财务清算、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针对通知提到的“财务清算,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具体如何实施,新疆社保专家介绍说,按照国家规定,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 1 日起开始计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

  该社保专家告诉记者,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和财政补助经费仍由各地财政部门管理,为不影响退休人员生活,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按老办法和原资金渠道计发,也就是由财政部门承担。待政策实际执行后,需要做好退休费与社保缴费的衔接。

  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将把制度实施以来收取的养老保险费用移交给社保部门管理,而社保部门应向财政部门退还政策实施期间所发放的养老待遇。

  财务清算指的则是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据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而通知中提到的“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则是从本月开始,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开始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保费用,由社保部门向退休人员发放养老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参保登记、数据审核、费用征缴、待遇发放等工作。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全区2.4万余家机关事业单位的126.4万人。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自治区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经办规程。

  (记者 马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