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放宽失业人员登记条件

03.07.201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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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张向阳报道)新疆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条件放宽了,7月2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传来消息,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进行失业登记。

    自治区人社厅6月26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按照规定,新疆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确保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对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常住人员,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与此同时,新疆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优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街道(乡镇)、社区填写《就业创业登记表》并经社区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发放《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社区、街道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社区、街道(乡镇)申领《就业创业证》。

    此外,自治区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创业证》。

     人户分离、外地户籍人员均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