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改进七类人群参保缴费服务

10.09.2021  12:01

  日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保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改进七类人群参保缴费服务。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七类人群的参保缴费政策,包括困难群体、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儿、退役军人、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非户籍地参保人员。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副处长傅勇忠介绍,对于困难群体,新疆将建立健全与乡村振兴、民政、税务部门沟通机制,实行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的脱贫人口、低收入家庭等困难群体参保专项台账管理。困难群体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对于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鼓励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参保学生因寒暑假在学籍地或户籍地异地就医,异地就医备案不受六个月限制。

  新生儿参保登记也有了新规定。根据《意见》,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

  “对于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考虑到参保关系频繁转换,为确保待遇有效衔接,提出享受新参保的参保待遇、暂停原参保关系(不做终止)的处理办法,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将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傅勇忠说。

  此外,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保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非户籍地参保人员与户籍地居民、新生儿与普通儿童,将按照相同类型的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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