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把道德建设内化为公民自觉追求

25.03.2015  15:36

    新疆日报讯(记者张蓓报道)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5年3月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个“公民道德建设月”,2015年3月20日,记者采访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郭德海,他就“公民道德建设”相关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记者:公民道德建设与社会的进步发展存在着一种辩证关系,如果社会的一些领域道德失范,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能否具体阐述一下这种辩证关系?

    郭德海:道德从本质上来讲,是一套行为规范,作为善恶、对错等价值判断的标准。

    一个稳定发展的社会,必然是讲道德的社会。如果我们能够以一种恰如其分的道德理论,在社会上产生约束力,那么道德建设必将促进社会的发展。

    但仓廪实不等于知礼节。经济增长、生活富裕并不会必然地带来人们道德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经济增长与人们的道德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中间有着诸多复杂的变量。决定人们道德素质的变量主要是他们所生存的社会结构的整体变量,如社会控制力、社会思潮等。

    如果一个社会所提供的获取利益机会有限,制度化提供的获取利益手段也有局限,加之人的物质欲望在不断增长,当利益需要无法满足时,就会促成许多人产生非道德行为,这是主要原因。

    而美好道德的产生需要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即一种适宜美德产生的社会。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的规范导向、控制机制,会使遵从道德成为一种美德和财富,有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在转型过程中,社会要成为一个良性运行的共同体,就必须建立起一种与自己发展相适应的规范体系,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在其中,人们行动的预期是有制度保护的,因而道德中的“利他”因素有了实现的可能。

    从历史上看,任何一个大变革的时代,都不可避免地出现对所谓道德滑坡或者道德崩溃的担心。这是因为道德准则往往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变化。换言之,问题不在于道德的兴衰,而在于社会控制力的强弱。

    道德建设的前提之一需要公民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尤其是公民权利的边界。公民自由权的行使不能以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责任就没有自由。这些观念都要透过不断的生活实践而养成习惯,变成公民人格的一部分。

    还有一条前提就是需要详细和缜密的社会制度安排,扬善同时要惩恶。比如面对网络上炒得很火的“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如果说我们的社会机构(治安、监督等)能保证人们的救助行为不被敲诈,能有相应的惩恶和纠错机制,一个人倒在路上肯定会有很多路人伸出援助的双手。当然这需要详细和缜密的社会制度安排。任何社会变革都需要长期的摸索和实践,但只要开始,改变总会慢慢出现。

    记者:正是有些道德失范现象让很多有识之士呼吁健全法律法规来加强道德建设,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郭德海:道德和法律都是规范调节社会成员行为的社会控制方式。道德规范的价值是利他,法律规范的价值是正义与公平。两者的力度也是不同的,道德是以社会为背景的柔性控制,法律是以国家为背景的刚性控制。

    如果说法律规范是覆盖社会领域的经纬框架,那么框架之间的空白处则是道德规范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因此,法规建设与道德建设是我们的双重任务,应该齐头并进,决不可荒废一方。

    有些人有一种惯性思维,社会问题一出现,就说道德滑坡导致的。但是仔细想想,很多问题,比如说产品粗制滥造、官员贪污受贿,仅靠道德的说教和自律够吗?如果把这些问题都归因于道德,转而寻求那根本就不存在的道德乌托邦,不免过高估计了道德的作用,也会让道德不堪重负。因此,法律和制度的建设,才是消除某些社会弊病的根本,而且它们的建设和发展,会进一步促进道德的回归和向上。因此,我的观点是“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

    但同时两者又是紧密结合、相互作用的。一般说来,违背法律的行为同时就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而在有的情况下,违背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自觉地遵守法律,实质上也是在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