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所有乡镇须设立救助服务窗

05.11.2014  12:58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宋丽报道)今后,新疆各地要依托乡镇(街道)原有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综合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11日4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该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确提出该要求。

    5月1日,我国首部社会救助综合性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要求,乡镇(街道)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以解决困难人群不知如何获得救助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治区已在乌市高新区(新市区)进行试点,该区各街道已经建立了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在接待困难群众救助时,有专人负责受理或者转办,实现了求助与救助的高效对接,形成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

    《通知》要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须统一窗口标识,统一悬挂主要救助政策、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监督投诉电话等,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同时,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还要拓展服务功能,除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工作外,还要协助受理临时救助、“救急难”等救助工作,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要积极帮助申请人办理或者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并做好跟踪问效,确保困难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