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9.05.2015  09:20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或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用于被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恢复治理工程建设,比如,采取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修复生态。之前由于收费标准低,收入额度少,治理资金没有保证,水土流失治理速度放慢。该《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可以促进对水土流失的保护,另一方面在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方面有着积极意义。

  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曹泽红说,在水土保持方面,新疆以前收费标准是,按照占地面积,只在项目建设期间收取一次,基础设施等项目按占地0.3元/平方米、煤炭等资源开发项目按占地0.5元/平方米收取。根据国家《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基础设施项目收费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目前,自治区新的具体收费标准正在制定中。

  据了解,新疆水土流失面积达8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的30%。(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