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废止一批涉及营商环境文件

02.09.2020  18:31

  8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废止一批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废止13件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函等13件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这些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这些文件中,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审批的有7件;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1件;涉及部分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1件;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1件;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1件;涉及装备制造业发展的1件;涉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1件。

  今年以来,新疆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最多跑一次”“基层一张表”改革,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物流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建立交易目录清单,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营造了尊重、激励和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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