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伤保险降费 不影响职工工伤待遇

08.09.2015  14:21

   新疆平安网讯   新疆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9月15日前,各统筹地区的调整方案将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降费后,职工发生工伤,相应待遇不受影响。

  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测算,将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

  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统筹地区,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合理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 这包括克拉玛依市、昌吉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和田地区、伊犁州、区本级。

  累计结存规模处于9~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这包括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巴州、喀什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制定预警方案,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这包括吐鲁番市、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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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5日,新疆维吾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公布,从今年起开展为期3年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基本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中特别指出: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如建筑项目使用的是农民工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1级—4级工伤职工,建筑项目终结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参保登记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