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

05.01.2016  11:21
          1月1日起,新疆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民族团结进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 

  该条例于2015年12月29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条例施行之日起,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指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将每年5月确定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对于影响民族团结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新疆制定施行该条例旨在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