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半年成效显著

29.06.2015  22:34

  为严格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新疆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以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自治区四部门《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准绳,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分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向公安机关移送施行行政拘留,发现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2015年上半年,新疆各地、州、市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起,查封扣押案件7起,限产停产案件6起,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起,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5 起。其中,哈密地区、昌吉州、伊犁州落实新法规定的案件较集中。哈密地区对某企业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处罚金额共计208万元,对两企业土法海绵铜提取选矿点生产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行为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昌吉州实施查封扣押案件5起;伊犁州对乌鲁木齐鲲鹏永峰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和新疆伊河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向环境倾倒危险固体废物的行为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新法新规的有力实施,不仅提高了环境执法的震慑力,严厉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也为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