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正式出台

24.08.2016  18:35

8月10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新党发﹝2016﹞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标志着新疆贯彻落实中央6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迈出了实质性、关键性的一步,必将对新疆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新疆现有国有林场107个,林地面积1.27亿亩,职工总人数15002人。长期以来,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国有林场健康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势在必行。此次改革将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明确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职责,推动政事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国有林场健康持续发展,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机制,为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新疆的方案按照近期和远期两个时间跨度,以2017年和2020年为时间节点,从改革和发展两个层面分别设定。总体要求是以“保障生态、保障民生”为两大目标,实现  “三增长”“三加强”“三确保”。“三增长”即全区森林面积由现在的1.16亿亩增加到1.39亿亩,森林覆盖率由4.7%增加到5.6%,森林蓄积量由3.67亿立方米增加到4.08亿立方米。“三加强”即资源保护与培育、资源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全面加强。“三确保”即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确保民生持续改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是科学界定国有林场属性。改革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坚持公益性取向。二是合理核定事业编制。根据功能定位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科学设定机构、核定事业编制,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明确了国有林场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全部剥离,当地政府要接收到位。对暂不能分开的国有林场经营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健全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主要是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等七项制度。五是创新国有林场管理机制。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加强自治区直属林场与地方党委、政府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配合。六是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国有森林资源监管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实施方案》提出在财政政策上给予支持,明确提出除中央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外,各级财政要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林业补助资金,积极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在化解国有林场债务上,按照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有关化解债务政策进行化解。各地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改革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国有林场改革相关政策,依法依规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筹措改革资金,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不破坏、不流失,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新疆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