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大措施助农民工“融城”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曹华报道)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意见明确,按照自治区发展总体战略和新型城镇化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民工在南北疆不同区域、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以及城乡之间合理分布。
为此,意见提出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4个方面共27条政策措施。
其中,在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方面,强调要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持有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两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按照城镇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予以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
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
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据了解,我区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将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
近几年来,新疆每年的外来农民工都突破了100万。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统计,2008年新疆外来农民工超过140万。外来农民工是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境卫生、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相当大的比例。
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
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
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将农民工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通过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