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地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

05.05.2016  09:48
   新疆四地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

  土地证、房产证双证合一,申领流程简化

  上周五,伊宁市、阿勒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揭牌。当天,伊宁市、阿勒泰市分别为当地市民发放了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截至目前,全疆已有库尔勒市、克拉玛依市、伊宁市、阿勒泰市4个试点县市全面开展了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全疆共发放《不动产权证书》410本、《不动产登记证明》309本。领到阿勒泰地区第一本证书的阿勒泰市民刘先生说:“现在把土地证、房产证双证合一,申领流程也简化,方便了老百姓”。

  虽然今年新疆将全面开展不动产权证的颁发工作,但新证问世,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只要今后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就不用换领新证。

  新旧版本对比来看,不动产权证书不仅标注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的房产证内容,还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在权利类型中,明确写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这两项,也就是说,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从此两证合一。

  “证书上的28位不动产单元号具有惟一性,相当于是全国范围内惟一的‘身份证号’。”独山子区国土局工作人员介绍,《不动产权证书》还增加了具有查询和防伪功能的二维码防伪标识,产权人可通过二维码获取相关信息。

   继续阅读:不动产这样登记

  亚心网讯(首席记者 刘书成 通讯员 马淼)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名词解释: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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