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参保职工医疗报销标准提高
16.01.2015 16:50
本文来源: 新疆日报网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报道)住院报销限额提高、一次性低值耗材取消先行自付......今年,自治区本级参保城镇职工,医疗报销标准提高。
14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表示,自治区本级参保城镇职工,一年内,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可报销30万元,在以往的基础上,提高了12.6万元。
从1月1日开始,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之前的5.4万元提高到8万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之前的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另外,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增四个病种:血友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 心 脏 病、耐 多 药 结 核 病(MDR-TB)。患此类病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30%。住院期间,对属于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一次性低值消耗材料,价格低于500元(含500元)的,可直接按比例报销。
本文来源: 新疆日报网
16.01.201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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