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新疆创意服装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24.04.2015  15:43

 

新人社函〔2015〕182号

关于同意成立新疆创意服装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新疆创意服装职业培训学校: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新疆创意服装职业培训学校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审核评估,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新疆创意服装职业培训学校。

二、培训职业(工种)为:服装裁剪工(五级、四级)、服装缝纫工(五级、四级)、服装设计定制工(五级、四级)、。

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要结合市场需求,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学员就业竞争力;每期培训开班前,需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学员毕(结)业实行“双证制”,即在规定的学时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经考试考核合格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

四、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委托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学校发布招生广告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招生广告中的机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的办学范围和办学层次如实发布,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许诺或误导。

六、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学校开设的专业必须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为标准,并在所有专业中开设《技工学校公民道德教育读本》、《职业指导》等课程。

七、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遵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每季度应向我厅上报培训人数及就业情况。请按规定到民政等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办学,发挥自身优势,为我区职业培训事业做出贡献。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