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新的差旅费标准

12.09.2014  08:5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的差旅费标准经修订后于近日出台。

2014年1月,国家财政部制定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听取了15个地州市关于差旅费管理的相关意见,草拟出《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属地化管理原则,《办法》中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统一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标准。同时,严格规范差旅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必须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出差结束后回本单位凭票据报销,不得向他人或部门转嫁差旅费用。

差旅费标准的修订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三大块。《办法》规定,自治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统一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到区内出差是省部级每天800元、厅局级每天480元、处级及其他人员每天为340元。

在伙食补助费方面,统一执行财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区内每天为120元(全国各省区市标准均在100元-120元之间)。

在市内交通费方面,参照中央的做法,取消了公杂费和通讯费的内容,统一改称市内交通费。《办法》将标准提高到现行不分区内区外每人每天80元。

办法》还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特别说明,比如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由原来的20元增加到50元。这主要是考虑自治区地域辽阔,县与县之间距离较远,因此适当提高连续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加发伙食补助费标准。(佟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