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小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17.11.2016  15:38
  新疆出台小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本金损失由“政银担”三方共同承担。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由承保担保公司、自治区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贷金融机构、企业所在地政府分别按照40%、30%、20%、10%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本金代偿责任。

  自治区、各地州市及县市政府应建立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代偿补偿。其中自治区风险补偿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出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地州市、县市风险补偿资金由承保担保机构和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4∶ 1 的比例出资,地州市不低于5000万元,县市不低于1000万元。

  《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微和微型企业。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政银担业务模式贷款。

  《办法》所指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及再担保,且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程序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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