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今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2.06.2018  02: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文件显示,新疆将在年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探索建立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根据自治区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疆将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

  实施方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冰川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赔偿义务人是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权利人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去年,新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上年有所好转,河流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为优,城市声环境质量较好,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无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未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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