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身意外伤害险正式建立并实施

31.10.2016  11:36

新疆人身意外伤害险正式建立并实施

个人不用缴费发生意外每人每年最高赔6.68万元

  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如果发生意外身故、伤残或住院医疗等,除了正常社保报销外,还将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每人年度最高6.68万元。

  10月2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简称《通知》),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和住院医疗等的补偿;是降低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实施社保惠民工程,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补助,保险期限为一年。

  据介绍,人身意外伤害险是采取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保险管理模式。受托办理该险种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程序确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与受托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合同)。受托商业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经办服务,切实保障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后及时得到赔付。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和受托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原则,合理约定盈利率,原则上盈利率控制在4%以内。超出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的费用,滚存到下一年度使用;政策性亏损由各级财政与受托商业保险公司按协议(合同)约定比例承担;非政策性亏损由受托保险公司承担。人社、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下一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将按程序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对于具体的人身意外伤害赔付问题,社会保险管理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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